您是否需要加利福尼亞州銷售商許可證?(發行刊物 107)
您是否需要加利福尼亞州銷售商許可證?
在加利福尼亞州出售或租賃商品、車輛或其他有形個人資產時,即使是暫時性的,通常也需要在我局註冊並支付應稅銷售額的稅金。註冊時,我們會向您頒發銷售商許可證。
未事先獲得銷售商許可證即在加州銷售商品、貨物或其他物品屬違法行為,將受到罰款和處罰。
有時,人們會將銷售商許可證誤認為轉售編號或轉售許可證。銷售商許可證是一種州內許可證,允許您以批發或零售形式銷售物品,並向供應商發布轉售證明。發布轉售證明後,您可以購買業務運營中所銷售的物品,且無需向供應商支付稅金。
您獲得銷售商許可證的目的不應僅僅是藉機向供應商發布轉售證明。針對用來使用而非銷售的物品,出於避稅目的而發布轉售證明屬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罰款和處罰。購買商品時如果未打算將其轉售,則發布轉售證明屬於行為不端。
通常,如果您在加州銷售有形個人資產,則需要持有銷售商許可證,以申報和繳納此等銷售的稅金,除非銷售符合特定的免稅或例外條件。即使通過互聯網拍賣行或者提供在線分類廣告的網站(在線廣告商)進行銷售,也適用此規定。如需瞭解其他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 109網路銷售。
通常,如果您是臨時銷售,*則無需持有銷售商許可證。臨時銷售的條件是您不需要持有銷售商許可證,且您在12個月內銷售次數不超過兩次。例如,舊物出售以及二手物品出售通常無需持有銷售商許可證,除非您在12個月內進行了兩次以上舊物出售;但是如果從事商品、貨物或物品(有形個人資產)銷售業務,則出於銷售行為的次數、範圍和性質,您需要持有銷售商許可證。
為零售商提供網站服務的計算機服務器位於加利福尼亞州時,可能無需銷售商許可證,除非零售商對服務器擁有所有人權益,且在該地點進行的活動符合銷售商許可證註冊條件。您的業務運營可能需要其他執照、許可證或文件,(請參閱《業務經營的其他要求》); 或者,如果您是「合格購買者」,則可能需要在我局註冊使用稅帳戶(請參閱申報使用稅所需註冊)。
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規定,以下情況需要為倉儲地點獲得銷售商許可證: 零售商在本州設有一個或多個銷售辦事處;在州外達成銷售協議;且是由零售商用州內貨物庫存倉庫商品完成訂單。如果所有銷售均為州際或外貿業務,且在本州內沒有任何銷售行為,則無需持有銷售商許可證。但是,您的企業可能需要按《申報使用稅所需註冊》網頁所述註冊使用稅帳戶。
*請參閱第1595項條例規定,《臨時銷售 – 業務出售 – 業務重組》。
銷售商許可證持有者的義務
持有銷售商許可證時,您必須提交銷售和使用稅返稅表,並支付銷售和採購時應繳納的任何銷售或使用稅。您必須為每筆應稅銷售申報並繳納銷售稅。銷售過程中,您可以向客戶收取與您所欠稅款等值的金額。您還必須保留記載銷售額和採購額的足夠記錄。作為註冊銷售商,您需要抽出時間了解如何在業務運營中正確應用銷售和使用稅法。我們的發行刊物、課程、在線研討會可以幫助您了解如何履行義務,並有助於確保您沒有多繳或欠繳應付稅金。
如果打算出售或關閉您的業務,請務必通知我們。如果您沒有在開展銷售,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許可證。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 第1699項條例規定《許可證》, 和發行刊物 74Closing Out Your Account (中文版,發行刊物 74-C, 關閉帳戶)。
請注意:本刊物總結了本刊撰寫之時(詳見本刊物的修訂日期所註)現行的法律和適用之條例規定。但是,該等法律或法規此後或有變更。如果本刊物文本與此等法律之間存在衝突,請遵從法律條款進行決定,而不是依據本刊物內容。
2024年7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