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船舶、飛行器購置者稅務指南

車輛、船舶、飛行器購置者稅務指南

加州銷售稅通常適用於註冊經銷商在本州銷售車輛、船舶和飛行器。使用稅適用於透過非經銷商(例如私人)處購買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或者在加州州外購買但在本州使用車輛、船舶和飛行器。一般來說,儘管稅率相同,但倘若賣方未向購買者收取加州銷售稅或使用稅,則買方有責任申報並繳納使用稅。

如果您從私人或州外經銷商處購買車輛、船舶或飛行器,或者雖然從加州經銷商處購買但自州外提貨,則須直接向「加利福尼亞州稅費管理局(CDTFA)」申報使用稅。購置車輛、船舶和飛行器之使用稅不得透過「加州利得稅申報表」申報。為了幫助您更加了解購置車輛、船舶或飛行器產生的納稅義務,我們創建了本指南,詳細介紹了遵行法律的重要稅收事宜和資訊。

本指南使用攻略

本指南中包含與購置車輛船舶和飛行器相關使用稅的重要資訊。

資源部分提供了大量資訊的連結,包括表單和刊物、法律法規資訊,以及客戶服務代表線上幫助。

請注意,所載資訊僅為一般資訊,無意取代任何法律或法規。

如需幫助

關於本指南所涉主題或暫未納入本指南之事項,如需任何幫助,敬請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我們。聯絡方式和工作時間請參閱資源部分。

如對本指南有任何改進建議,請發送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絡

購置的車輛須繳納使用稅的,必須申報。一般而言,購置車輛在本州使用且未向加州經銷商支付銷售稅的,適用使用稅。這包括從州外銷售商或私人處購置車輛,或者從加州經銷商處購置車輛但從州外取車的情況。除非享受豁免或除外情況,否則購置車輛必須繳納使用稅。通常,使用稅是在於「機動車輛管理局」(DMV)辦理車輛登記時繳納。

但是,倘若購置了車輛但未在機動車輛管理局辦理登記和繳納使用稅,則必須直接向 CDTFA 繳納使用稅。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報告車輛購置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截止期限為購置後的次月的最後一天。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使用稅的稅率與銷售稅稅率相同,根據車輛登記地點而定。

您可以造訪我們的「搜尋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查找所在地的現時稅率。您亦可在我們的「加州市縣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找到當前和歷史稅率列表。

車輛稅款計算基數為總購買價格。總購買價格包含任何類型的款項,例如現金、支票、支付或承擔的貸款或債務,以及為車輛進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交換的任何財產和/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

示例 1
您的朋友無力再負擔車輛貸款,您每月為朋友支付月供,作為交換,您的朋友將他/她對車輛的權益轉讓給了您。那麼,自您承擔債務之時起,您即需承擔車輛貸款之未償金額以及您為車輛支付之任意現金的使用稅。即使您沒有直接向朋友支付任何現金,只是承擔了未償債務,您仍需支付使用稅。

示例 2
您花 5,000 美元購買了一輛汽車。您向銷售商抵用了自己當前價值 3,000 美元的汽車並支付了 2,000 美元現金,作為付款。那麼,您需要基於 5,000 美元的全部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示例 3
您和另一個人交易車輛。這筆交易不涉及金錢。您交易的車輛在交易時的當前市場價值爲 5,000 美元,則此金額即視為您購買新車的價格。您需要基於 5,000 美元的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示例 4
您從私人處購買了一輛汽車。賣方知道您是一名油漆工,您幫他粉刷房子,他把汽車送給您。這項服務您通常收費 5,000 美元。您同意交易。那麼,您需要為您提供的價值 5,000 美元的服務支付使用稅。

倘若您在購置車輛時向另一個州繳納了稅款,您可能有權就先前向另一個州繳納的稅款申請抵免。

例如,您此前因購置車輛向另一個州支付了 1,500 美元的銷售稅或使用稅,而在加州應付的使用稅為 2,000 美元,則應向加州支付的使用稅餘款為 500 美元。

若您認為您在 DMV 被收取的使用稅金額有誤,請聯絡 CDTFA。

若採用的稅率有誤或計算稅款時使用的購買價格有誤,可能會出現稅款金額出錯的情況。倘若您超額支付了使用稅,您可以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選單下選擇「申請 DMV/FTB 退稅」(Claim a Refund for Tax Paid to DMV/FTB),提出退款申請。或者,您可以填寫 CDTFA-101-DMV 表格《DMV 已繳稅款退稅或抵免申請表》,將之郵寄到表單上註明的地址。

若您錯誤地向 DMV 申報了購買價格,申報價格低於實際的購買價格,並且沒有足額繳納使用稅,那麼您需要造訪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追納稅款。

若您在租賃協議結束時購買了租賃的車輛(「租賃買斷」),則此車輛購置需要繳稅。

若車輛經銷商不參與為您處理租賃買斷,銀行或租賃公司可能不會對租賃車輛出售(即租賃買斷金額)收取或徵收稅款。這種情況下,您需要在登記車輛時在 DMV 支付使用稅。

但是,若您將車輛出售給了第三者,並且在從出租人處獲得所有權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有權和車輛登記轉讓給買方,則租賃買斷將被視為轉售,無需繳稅。但是,倘若您在將車輛轉售給第三者之前將之用於個人用途,則需要繳納使用稅。此外,如果您將車輛贈送給第三者而不是轉售給第三者,也需要繳納使用稅。

若購置車輛申請豁免稅款或不必納稅,DMV 可能會要求您獲取 CDTFA 出具的使用稅清稅證明,方可允許您免稅登記車輛。

如需申請使用稅清稅證明(CDTFA-111),請造訪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選單下選擇「申請使用稅清稅證明用於 DMV/HCD 登記」(Request Use Tax Clearance for Registration with DMV/HCD)。或者選擇向 CDTFA 提交 CDTFA-106 表格《車輛/船舶使用稅清稅申請表》。您可以將 CDTFA 106 表格郵寄、傳真或遞交至當地的 CDTFA 地方辦事處或薩克拉門托的消費者使用稅工作部門。

如需將使用稅清稅申請直接發送至「消費者使用稅工作部門」,請郵寄至:

Consumer Use Tax Section, MIC: 37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Tax & Fee Administration
PO Box 942879
Sacramento, CA 94279-0037

在某些情況下,若您指出您的車輛是作為禮物或者家庭交易,那麼 DMV 在您辦理車輛登記時可能不會收取使用稅。CDTFA 過後會聯絡您,要求提供佐證文件。

請參閱發行刊物 52《車輛和船舶:使用稅》,了解有關如何獲取使用稅清稅證明的更多資訊。

若您收到一輛車作為禮物,您不需要繳納車輛使用稅。

構成禮物的條件是,所有者必須是無償贈與車輛,車輛的接受者無需支付任何款項。下列情況下,車輛不被視為禮物:

  • 您有支付現金、交易財產、提供服務或承擔某責任,以換取車輛;或
  • 您的僱主給您車輛作為某種補償(例如,將車輛作為給您的獎金)。

您需要出具前車主簽署的聲明,表明該財產是作為禮物送給您,並需要出具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以支援您的免稅申請。聲明中須包含車輛的識別號(VIN)或車牌號碼。

若您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處購買車輛,而該家庭成員並不從事車輛銷售業務,則您無需為購買車輛繳納使用稅。

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包括:

  • 父母
  • (外)祖父母
  • 子女
  • (外)孫子/孫女
  • 配偶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參見《家庭法》第 297.5 條)。
  • 兄弟姐妹(因血緣或收養產生的關係),前提是買賣發生在雙方都未成年的時候。

從繼父/母或繼子/女處購買車輛,不涉及親生父/母或親生子/女或者不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不適用於此項豁免。此項豁免同樣不適用於持有離婚判令的前配偶之間的交易。

例如,您從您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處購買是符合家庭交易免稅資格的;但是,從繼子女處購買則通常不予豁免。

欲獲得豁免資格,必須提供佐證家庭關係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收養文件,以及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若您是透過非自願的所有權轉讓而獲得車輛,那麼您無需繳納車輛使用稅。

非自願轉讓是指您由於超出自身控制的原因而獲得車輛的所有權。

例如,您由於法院命令、離婚財產處置、遺產繼承或收回出售車輛而獲得車輛。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正式的法院財產處置文件或收回證明。這些文件中應包含車輛的識別碼(VIN)或車牌號碼。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若您是現役軍人,並且您的車輛是因為因正式調動到本州而帶往加州的,那麼您可能不需要繳納車輛的使用稅。

欲滿足豁免條件,您的車輛必須是在您接到調往本州的命令之前在加州州外購置和交付的。若車輛是在加州交付或者是在您接到正式調令之後買來在本州使用,則需要繳納使用稅。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您的正式軍事調令。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若您購買車輛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此項交易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但是,若車輛是在加州州外購買且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但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則下述情況下,該車輛推定是買來在加州使用並需要繳納使用稅:

  • 車輛是由加州居民購買。
  • 車輛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到加州 DMV 登記。
  • 車輛由非加州居民購買,但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加州使用或存放。

功能性使用是指用於車輛的設計用途。例如,專為個人使用設計的車輛只要被駕駛即屬於功能性使用;但是,巴士或卡車等設計用於商業用途或其他特殊用途(例如運輸車、搭載乘客或物資車輛)的車輛,只有在用於該等用途之時方可視為功能性使用。

如果車輛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您可以提供以下佐證文件推翻關於車輛買來在加州使用的推定: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車輛在州外提車的地點。
  • 在州外相應機構登記的證明。
  • 可以證明保險生效日期的汽車保險文件副本。
  • 在他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 顯示車輛在加州州外使用情況和位置的文件,例如自獲得所有權之日起的前 12 個月內的用餐、住宿或露營地以及燃料的收據。
  • 佐證車輛在加州州外使用的信用卡賬單/銀行對賬單或手機賬單。

此外,車輛在州外購買但在取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完全出於保固或維修服務目的進入加州,若車輛為此在加州使用或存放的時間持續 30 天或不足 30 天,則不被推定為買來在加州使用。

30 天期限自車輛進入本州(包括往返保固或維修機構的任何行程)開始,到車輛返回到州外的地點為止。

若您購置車輛用於州際或對外貿易,則購置車輛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為證明不適用使用稅,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您的交車地點是在加州州外。
  • 車輛的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
  • 自車輛首次進入加州境內起六個月內的車輛行駛里程中必須至少有一半是州際或對外貿易的商務出行。

功能性使用是指用於車輛的設計用途。對於商用卡車或拖車,首次功能性使用即為車輛首次運輸貨物或首次被派往裝載特定貨物之時。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車輛是在加州州外向您交付的。
  • 裝載確認書、提單或其他類似文件,證明車輛的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
  • 提單和駕駛員日誌、燃油收據以及其他文件,證明您的車輛在州外交付之日起到車輛首次進入加州以及此後六個月間的所在位置和使用情況以及每批貨物的出發地和目的地

註:為了確保您有充分的文件佐證您的豁免申請,按規定需要使用電子記錄設備的汽車承運商和駕駛員應將這些記錄的副本至少保留八年時間。CDTFA 最長可用八年時間來確定您實際購置的卡車或拖車是否是用於州際或對外貿易。

此外,若您購置了卡車或拖車但沒有在加州車輛管理局(DMV)登記並支付使用稅,那麼您仍需要向 CDTFA 申報購置車輛並提交 CDTFA-401-CUTS《州和地方消費者車輛使用稅合併報稅表》。您無需等到六個月的測試期結束才到 CDTFA 註冊登記。請即刻造訪我們的網站註冊登記,我們將在六個月測試期結束時與您聯絡,要求提供支援豁免申請的佐證文件。

自 2020 年1 月1 日起,《第 321 號議會法案》(2019 年法案第 226 章)修訂了《收入和稅收法案》(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R&TC)第 6388.5 條規定的拖車和半拖車銷售稅和使用稅豁免政策,使之同樣適用於某些新的、二手的或再製造卡車。此豁免政策適用於向加州居民和非加州居民交付,且在特定時間內離開本州且此後僅在州外使用或僅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使用的卡車。擴大覆蓋範圍的銷售稅和使用稅豁免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有效。

若您是居住在保留地的美洲印第安人,那麼您購置車輛可能有資格享受使用稅豁免。

欲滿足豁免條件,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所有權轉移到保留地。
  • 車輛是在保留地交付。
  • 車輛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有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保留地使用。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顯示您取得車輛所有權的日期及車輛交付日期和地點的購買發票。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 證明您是保留區美洲印第安居民的文件,例如部落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函、部落身份證或美國內政部出具的函件。

若購置車輛專門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則可能有資格享受部分稅務豁免。

部分豁免僅適用於銷售稅和使用稅中本州一般基金和財政復甦基金部分,目前為 5.00%。

計算符合該等要求之車輛購置的稅率時,只需用車輛登記所在地的正常稅率減去 5.00% 即可。例如,現時有效稅率為 9%,那麼符合該等條件的車輛購置適用的稅率為 4.00%。

註:銷售稅和使用稅中州府的稅率部分可能會有變動。本例中使用的稅率僅用於演示目的。您必須使用銷售時現時的稅率。現時稅率可登錄我們的網站查詢。

購置車輛欲滿足部分豁免要求,通常必須符合三個條件。車輛必須是:

  • 由符合資格的人員購買使用。
  • 專門(百分之百的時間)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
  • 符合條件的農業設備和機械。視為農業設備與機械的車輛必須是依據《加州車輛法規》(California Vehicle Code)列為農牧工具的車輛。法規 1533.1《農業設備與機械》的附錄 A 列載了正常情況下被視為農業設備與機械的車輛。

不符合這三項要求中的任何一項者,均不適用部分豁免。

一般來說,術語「農牧工具」不包括主要設計用於在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上運輸人員或物資的車輛,例如客車或卡車。

支援部分豁免申請所需的文件:

  • 您最新的聯邦或州利得稅申報表——附表 F農業損益表的副本。
  • 證明 DMV 已確認車輛為農牧工具的 DMV 登記證件或標識證件。
  • 銷售單或購買合同的副本一份。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有關農業設備和機械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法規 1533.1《農業設備和機械》發行刊物 66《農業產業》。

若車輛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在加州州外使用,且車輛未在加州 DMV 登記,那麼您可能無需繳納加州使用稅。

此項除外條款僅適用於本需繳納使用稅的購買行為。此項除外條款不適用於從需要繳納銷售稅的持牌汽車經銷商處購買車輛。

例如,您從未持有經銷商執照或加州銷售許可證的某人(私人)處購買了一輛車。那麼,使用稅通常是由 DMV 在車輛登記時收取。但是,若車輛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無需繳納使用稅。DMV 可以簽發單程許可證代替車輛登記,用於將特定車輛從本州境內某一地點移動或駕駛到本州州外的另一地點。

若您已搬離加州,需要在另一個州登記車輛,那麼您可能需要出具向加利福尼亞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CDTFA 可以為您提供車輛此前已繳稅款的證明。如需提交證明申請,請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並選擇核實銷售稅和使用稅完稅情況

購置的船舶須繳納使用稅的,必須申報。一般而言,購置的船舶在本州使用且未向加州經銷商支付銷售稅的,適用使用稅。這包括從州外銷售商或私人處購買船舶,或者從加州經銷商處購買船舶但從州外交付的情況。除非享受豁免或除外情況,否則購置船舶必須繳納使用稅。船舶購置申報方式和使用稅繳納方式取決於船舶是「備案船舶」還是「非備案船舶」。

備案船舶

「備案船舶」指須按規定在美國海岸警衛隊(USCG)備案且美國海岸警衛隊已簽發有效航海電器設備證書的船舶。一般來說,下述船舶必須到 USCG 備案:

  • 船舶將會在國際水域(3 海里界限外)使用;或
  • 船舶是排水量至少達到 5 淨噸的商船(通常為 28.5' 長)。

符合以上規格要求的遊船可由船東決定備案。

若購買備案船舶須繳納使用稅,則必須直接向 CDTFA 支付使用稅(請參閱下文標題備案船舶購置使用稅申報)。

非備案船舶

船舶不需要向 USCG 備案且沒有 USCG 簽發的有效航海電器設備證書,屬於非備案船舶。非備案船舶一般需要在 DMV 登記。若購買非備案船舶需要繳納使用稅,則通常必須在船舶登記時直接向 DMV 支付使用稅(請參閱下文標題非備案船舶購置使用稅申報)。

購置備案船舶必須向 CDTFA 申報並直接向其支付使用稅。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申報購置備案船舶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最後截止期限為:

  • CDTFA 聯絡您之日的次月最後一天之前,或
  • 自購置船舶之月起的第十二個月的最後一天或之前,以兩者中先到者為準。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通常情況下,DMV 將在非備案船舶登記時代表 CDTFA 收取使用稅。

若非備案船舶已在 DMV 備案並已直接向 DMV 支付使用稅,則無需再向 CDTFA 提交使用稅申報表。但是,若購置非備案船舶後未在 DMV 登記,則必須直接向 CDTFA 支付購置船舶所應繳的使用稅。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申報購置非備案船舶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截止期限為購置後的次月的最後一天。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使用稅稅率與銷售稅稅率相同,並且是基於備案船舶主要係泊或停泊地或者非備案船舶的登記地點。

例如,您居住在加州的阿納海姆,但您將備案船舶係泊於加州的長灘,那麼您必須按照長灘市的稅率納稅。

您可以造訪我們的「搜尋銷售稅和使用稅率」網頁,根據地址查看現時稅率。您亦可在我們的「加州市縣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找到當前和歷史稅率列表。

船舶稅款計算基數為總購買價格。總購買價格包含任何類型的款項,例如現金、支票、支付或承擔的貸款或債務,以及為船舶進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交換的任何財產和/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

例如,您用 50,000 美元購買了一艘船舶。您向銷售商抵用了您當前價值 3,000 美元的船舶並支付了 2,000 美元現金,作為付款。那麼,您需要基於 5,000 美元的全部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倘若您在購置船舶時向另一個州繳納了稅款,您可能有權就先前向另一個州繳納的稅款申請抵免。

例如,您此前因購置船舶向另一個州繳納了 1,500 美元的銷售稅或使用稅,而加州應付的使用稅為 2,000 美元,則應向加州支付的使用稅餘款為 500 美元。

通常,若是向持有加州銷售商許可證的經銷商購買船舶,則經銷商負責向 CDTFA 支付銷售稅,但經銷商是經紀人的情況除外。若是透過經紀人購買船舶,則經紀人可以但不是必須,收取並向 CDTFA 申報稅款。若經紀人不收取任何銷售稅或使用稅,則您需要向 CDTFA 申報並支付使用稅。

經紀人是安排買方和賣方之間交易之人,沒有權力或權限將船舶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經紀人不被視為零售商,因此不負責支付稅款。若經紀人收取並向 CDTFA 申報了正確數額的稅款,則您無需額外支付稅款。但是,若 CDTFA 認定收取和申報的稅款金額不足,則您需要支付補加稅款。例如,經紀人錯誤地依據 8% 的稅率收取稅款,而實際適用的稅率是 9%,那麼,您將被收取補加的剩餘部分的應繳稅款。

若經紀人收取了銷售稅或使用稅但未向 CDTFA 申報,倘若您持有經紀人出具的收據證明已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金額,那麼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部分將予以抵免。

若您主張自己的船舶購置是免稅的或不必課稅,您必須向 CDTFA 提交文件支援您的主張。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申報購置備案船舶並申報稅收豁免或除外。

多項船舶稅收豁免和除外都有 6 到 12 個月的測試期。若是使用稅繳納日期之前相應的測試期尚未結束,建議您提交當前可用之文件的副本。其餘的規定文件可以到測試期結束之後提交。(請參閱以下稅收豁免和除外資訊,了解需要準備哪些佐證文件。)

非備案船舶的免稅申請流程與車輛之申請流程相同。請參閱「車輛」部分使用稅免稅申請,了解更多資訊。

若您購置船舶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船舶購置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但是,倘若船舶是在加州州外購置且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但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則下述情況下,該船舶推定是買來在加州使用並需要繳納使用稅:

  • 船舶是由加州居民購買。
  • 船舶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需繳納加州財產稅。
  • 船舶由非加州居民購買,但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加州使用或存放。

如果船舶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您可以提供以下佐證文件推翻關於您的船舶是買來在加州使用的推定: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船舶在州外交付的地點。
  • 顯示船舶在銷售之日和交付之日(如不同)之間的地點和使用情況的文件。
  • 在他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 註明船舶航行限制的保險單副本。
  • 從在他州交付之日及其之後 12 個月的泊位租金/泊船收據、維修發票、保養收據和燃料收據。這些文件應註明船舶名稱或文件編號。
  • 外國入境口岸文件(如適用)。
  • 信用卡帳單/銀行對帳單,證明船舶自州外交付之日及其後12 個月的所處地點和使用情況。

*根據《加州憲法》第 3 條第 2 款,加州的領土邊界延伸至本州最週邊島嶼、礁石和岩石以外三海裏處,包括這些島嶼和海岸之間的所有水域。

此外,使用稅不適用於在獲得船舶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專為修理、改裝或改型目的而將其帶入加州的船舶購買行為。船舶的任何修理、改裝或改型必須由持有許可證的維修機構完成。因此,船舶在取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進入加州,並由除持證維修機構以外的任何人進行修理、改裝或改型的,不適用該除外條款。

**就本除外條款而言,持證維修機構必須持有 CDTFA 頒發的相應許可證,並且必須獲得其所在市、縣或市縣的營業執照(若該市、縣或市縣有此規定)。

若您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處購買船舶,而該家庭成員並不從事船舶銷售業務,則您無需為購買船舶繳納使用稅。

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包括:

  • 父母
  • (外)祖父母
  • 子女
  • (外)孫子/孫女
  • 配偶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參見《家庭法》第 297.5 條)。
  • 兄弟姐妹(因血緣或收養產生的關係),前提是買賣發生在雙方都未成年的時候。

從繼父/母或繼子/女處購買車輛,不涉及親生父/母或親生子/女或者不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不適用於此項豁免。此項豁免同樣不適用於持有離婚判令的前配偶之間的交易。

例如,您從您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處購買是符合家庭交易免稅資格的;但是,從繼子女處購買則通常不予豁免。

欲獲得豁免資格,您必須提供佐證家庭關係的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件和/或收養文件。

若您購買船舶用於商業深海捕魚,則可免征使用稅。

欲滿足豁免條件,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船舶首次投入使用之後的前 12 個連續月內,主要用於在加州三英里界外進行商業深海捕魚,且
  • 您經常進行商業性深海捕魚活動。

一般而言,若您從商業深海捕撈活動中所獲總收入不足 20,000 美元,則推定您沒有經常進行商業深海捕魚活動。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12 個月的商業魚類收據,註明捕獲的魚種和地點。
  • 顯示 GPS 讀數和發動機工作時間的航行日誌。
  • 您的利得稅申報表副本,包括損益表。
  • 加州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的捕魚許可證和船隻登記證副本。
  • 顯示索具的全船照片。

若船舶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在加州州外使用,那麼您可能無需繳納加州使用稅。

此項除外條款僅適用於本需繳納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除將船舶駛離本州外,不得動用該船舶。此項除外條款不適用於從需要繳納銷售稅的船舶經銷商處購買船舶。

例如,您從聖迭哥一個未持有經銷商執照或加州銷售商許可證的人(私人)手中購買了一艘船,然後立即動身前往俄勒岡州阿斯托利亞的度假屋。途中,您在玛丽安德尔湾停留,吃了晚飯,並加貼了船標。第二天,您在海峽群島釣魚。之後,您在三藩市停留訪友,帶他們乘船兜風。那麼因為您沒有直接將船從本州移走,所以不適用使用稅除外條款。

因船舶緊急維修而造成的延誤,必須證實船舶因功能方面的問題必須延緩駛離本州。您必須提供證明文件,如燃料、維修、停泊和/或住宿收據,以核實船舶已離開加州,並提供文件證明船舶在相應測試期沒有折返。

若您購買船舶的目的僅限於光船租賃和出租,您可根據船舶的公平租賃價值而非購買價格報稅。

長度為 30 英尺或以上的船舶視為行動運輸設備 (MTE)。作為 MTE 的出租人,您有責任繳納使用稅。如果您出租的船舶被視為 MTE,您必須根據購買價格報稅,除非:

  • 購買者對船舶的使用僅限於租賃;以及
  • 您及時選擇根據公平租賃價值(即租賃要求支付的租金)報稅。

您必須將船舶的佔有權和控制權交給承租人,才能被視為租賃。若您要求承租人獲取您的服務以操作船舶(例如,您不允許客戶駕駛您的船舶,而是要求他們雇用自己的船員和船長),則就銷售稅和使用稅而言,該交易不屬於租賃,必須按船舶的購買價格繳稅。

若您在購買船舶時未繳稅,則必須選擇根據船舶的公平租賃價值在下述期限繳納使用稅,方視為及時:

  • 在船舶首次租賃期間需提交報稅表之日或之前,或
  • 船舶首次進入加州所處報告期內(若船舶是在州外購買)需提交報稅表之日或之前,以較晚者為准。

此選擇不可更改,若未及時做出選擇,則必須根據船舶的購買價格繳稅。若您選擇按照船舶的公平租賃價值繳稅,但後來又將船舶用於個人用途,則將按照購買價格繳稅。

有關 MTE 租賃的更多資訊,請參見法規 1661《行動運輸設備租賃》

長度小於 30 英尺的船舶不屬於 MTE。若您出租的船舶長度小於 30 英尺,作為出租人,您有責任在承租人支付租金時收取稅款,向承租人提供收據,並直接向 CDTFA 繳納稅款。只有下述情況下,方無需根據租金收據繳納稅款:

  • 您在購買船舶時已支付銷售稅,或
  • 您*及時選擇了按購買價格申報和繳納使用稅。

此外,船舶的租賃形式必須與購置形式基本相同。

*出租人必須在船舶首次租賃時所在報告期內隨報稅表按照購買價格計算使用稅及時申報和繳納,方可是為及時辦理。

除銷售稅或使用稅外,可能還需繳納動產稅。

請聯絡當地縣評估員,了解更多資訊。

購置應繳納使用稅的飛行器必須向 CDTFA 申報。一般而言,購置飛行器在本州使用且未向加州經銷商支付銷售稅的,適用使用稅。這包括從州外銷售商或私人處購買飛行器,或者從加州經銷商處購買飛行器但從州外交付的情況。除非享受豁免或除外情況,否則購置飛行器必須繳納使用稅。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報告購置飛行器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最後截止期限為:

  • CDTFA 聯絡您之日的次月最後一天之前,或
  • 自購置飛行器之月起的第十二個月的最後一天之前,以兩者中先到者為準。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使用稅稅率與銷售稅稅率相同,根據飛行器機庫地點而定。

例如,您居住在加州的阿納海姆,但您將飛行器存放於加州的長灘,那麼您必須按照長灘市的稅率納稅。

您可以造訪我們的「搜尋銷售稅和使用稅率」網頁,根據地址查看現時稅率。您亦可在我們的「加州市縣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找到當前和歷史稅率列表。

飛行器稅款計算基數為總購買價格。總購買價格包含任何類型的款項,例如現金、支票、支付或承擔的貸款或債務,以及為飛行器進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交換的任何財產和/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

例如,您用 50,000 美元購買了一架飛行器。您向銷售商抵用了您當前價值 30,000 美元的飛行器並支付了 20,000 美元現金,作為付款。那麼,您需要基於 50,000 美元的全部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倘若您在購置飛行器時向另一個州繳納了稅款,您可能有權申請抵免先前向另一個州繳納的稅款。

例如,您此前因購置飛行器向另一個州繳納了 15,000 美元的銷售稅或使用稅,而加州應付的使用稅為 20,000 美元,則應向加州支付的使用稅餘款為 5,000 美元。

通常,若是向持有加州銷售商許可證的經銷商購買飛行器,則經銷商負責向 CDTFA 支付銷售稅,但經銷商是經紀人的情況除外。若是透過經紀人購買飛行器,則經紀人可以但不是必須,代收並向 CDTFA 申報稅款。若經紀人不收取任何數額的銷售稅或使用稅,則您需要向 CDTFA 申報並支付使用稅。

經紀人是安排買方和賣方之間交易之人,沒有權力或權限將飛行器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經紀人不被視為零售商,因此不負責繳稅。若經紀人收取並向 CDTFA 申報了正確數額的稅款,則您無需額外支付稅款。但是,若 CDTFA 認定收取和申報之稅款金額不足,則您需要支付補加稅款。例如,經紀人錯誤地依據 8% 的稅率收取稅款,而實際適用的稅率是 9%,那麼,您將被收取補加的剩餘部分的應繳稅款。

若經紀人收取的銷售稅或使用稅金額無誤但未向 CDTFA 申報,倘若您持有經紀人出具的收據證明已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金額,那麼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金額將對您予以抵免。

若您主張自己的飛行器購置是免稅的或無需課稅,您必須向 CDTFA 提交文件支持您的主張。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系統,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 」(File a Return or 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選項,報告飛行器購置並申報稅收豁免或除外。

多項飛行器購買的稅收豁免和除外條款都有 6 到 12 個月的測試期。若相應測試期在您的使用稅到期繳納日之前尚未結束,建議您提交當前可用之文件的副本。其餘的規定文件可以到測試期結束之後提交。(請參閱以下稅收豁免和除外資訊,了解需要準備哪些佐證文件。)

若您購置飞机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此項交易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但是,倘若飛行器是在加州州外購買且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但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則下述情況下,該飛行器推定是買來在加州使用並需要繳納使用稅:

  • 飛行器是由加州居民購買。
  • 在獲得飛行器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需繳納加州財產稅。
  • 飛行器由非加州居民購買,但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加州使用或存放。

如果飛行器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您可以提供以下佐證文件推翻關於您的飛行器買來在加州使用的推定: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飛行器在州外交付的地點。
  • 自購買之日到交付之日及其後 12 個月的飛行日志。
  • 飛行器或發動機維護日誌,顯示自購買之日起記錄的發動機總工作時數。
  • 在州外相應機構登記的證明。
  • 在他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 飛行器保險單副本。
  • 自交付之日及其後 12 個月的固定、機庫租賃、燃料、維修發票和保養收據。這些文件應註明飛行器尾號或序列號。
  • 信用卡帳單/銀行對帳單,證明飛行器自州外交付之日及其後12 個月的所處地點和使用情況。

此外,使用稅不適用於在取得飛行器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專為修理、改裝或改型目的而將其帶入加州的飛行器購買行為。對飛行器的任何維修、改裝或改型都必須由聯邦航空管理局認證的維修站或製造商的維修機構完成。因此,飛行器在取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進入加州,由聯邦航空管理局認證的維修站或製造商的維修機構以外的任何人進行修理、改裝或改型的情況下,不適用該除外條款。

*就本除外條款而言,持證維修機構必須持有 CDTFA 頒發的相應許可證,並且必須獲得其所在市、縣或市縣的營業執照(若該市、縣或市縣有此規定)。

若您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處購買飛行器,而該家庭成員並不從事飛行器銷售業務,則您無需為購買飛行器繳納使用稅。

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包括:

  • 父母
  • (外)祖父母
  • 子女
  • (外)孫子/孫女
  • 配偶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參見《家庭法》第 297.5 條)。
  • 兄弟姐妹(因血緣或收養產生的關係),前提是買賣發生在雙方都未成年的時候。

從繼父/母或繼子/女處購買車輛,不涉及親生父/母或親生子/女或者不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不適用於此項豁免。此項豁免同樣不適用於持有離婚判令的前配偶之間的交易。

例如,您從您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處購買是符合家庭交易免稅資格的;但是,從繼子女處購買則通常不予豁免。

欲獲得豁免資格,您必須提供佐證家庭關係的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件和/或收養文件。

若您購買飛行器是作為人員或物資的公共運輸工具,則您購買飛行器可能符合免稅條件。

欲獲得免稅資格,您必須在首次使用起的連續 12 個月內,將飛行器作為公共運輸工具使用的時間超過使用時間的 50%。一般來說,若您每年從公共運輸業務中獲得的總收入不超過飛行器購買價格的 20% 或 50,000 美元(以金額較低者為准),則可推定您未將飛行器用作公共運輸工具。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運營商的聯邦航空局(FAA)證明。
  • FAA 登記文件。
  • 運營商的認證飛行員名單。
  • 完整的保險單副本。
  • 飛行器自交付之日及其後 12 個月運營使用的完整飛行日志副本。(注:要求提供實際飛行日志副本。不接受計算機打印件。)
  • 投入使用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每次飛行的摘要。
  • 飛行器或發動機維護日誌的完整副本。
  • 完整的銷售合同副本,佐證飛行器的購買價格、購買日期、交付日期和所處地點。
  • 若飛行器是租賃的,則需提供完整的租賃協議副本。
  • 承租人(運營商)向出租人(所有人)開具的所有租金支付發票的副本。
  • 運營商的客戶收入帳單副本,顯示所有包機航班的收費金額。

若您購買飛行器用於州際或對外貿易,則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為證明不適用使用稅,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飛行器的交付地點是在加州州外。
  • 飛行器的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
  • 在飛行器首次進入加州後的六個月內,飛行器一半或一半以上的飛行時間必須是州際或對外貿易的商務飛行時間。「商業」一詞適用於商業用途,不包括個人用途。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飛行器在州外交付的地點。
  • 自購買之日到飛行器首次進入加州之日及其後六個月的飛行日志。飛行日志應證明(飛行)行程和時數已結轉至每次連續航班入境。
  • 飛行日志摘要,說明每次作州際或對外貿易飛行的商業目的。
  • 佐證每次作州際或對外貿易飛行的商業目的的文件。這些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會議記錄、第三者簽署的宣誓書或有關商務旅行的電子郵件通訊。
  • 維修日誌和修理發票的副本,證明飛行器在整個免稅期內不同日期的總飛行時間。
  • 您在相應測試期的聯邦利得稅申報表副本,顯示飛行器作為商業資產的折舊情況。

若您購買的飛行器主要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即用於農作物的除塵、噴灑、施肥或播種),您可能有資格獲得部分豁免。

部分豁免僅適用於銷售稅和使用稅中本州一般基金和財政復甦基金部分,目前為 5.00%。

計算符合該等要求之飛行器購置的稅率時,只需用飛行器主要存放機庫所在地的正常稅率減去 5.00% 即可。例如,現時有效稅率為 9%,那麼符合該等條件的飛行器購置適用的稅率為 4.00%。

註:銷售稅和使用稅中的州府稅率部分可能會有變動。本例中使用的稅率僅用於演示目的。您必須使用銷售時現時的稅率。現時稅率可登錄我們的網站查詢。

適用部分豁免必須滿足三項要求。商品必須是:

  • 由符合資格的人員購買使用。
  • 專門(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時間)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
  • 符合條件的農業設備和機械。

若這三項要求中的任何一項未能滿足,則不適用部分豁免。

有關農業設備和機械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法規 1533.1 《農業設備和機械》發行刊物 66 《農業產業》。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您最新的聯邦或州利得稅申報表——附表 F農業損益表的副本。
  • FAA 登記,證實飛行器歸為農業用途。

若飛行器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在加州州外使用,那麼您可能無需繳納加州使用稅。

此項除外條款僅適用於本需繳納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除將飛行器駛離本州外,不得使用該飛行器。此項除外條款不適用於從需繳納銷售稅的飛行器經銷商處購買飛行器。

因飛行器緊急維修而造成的延誤,必須證實飛行器因功能方面的問題必需延緩駛離本州。您必須提供證明文件,如燃料、維修、機庫和/或住宿收據,以核實飛行器已離開加州,並提供文件證明飛行器在相應測試期未折返。

除銷售稅或使用稅外,可能還需繳納動產稅。

請聯絡當地縣評估員,了解更多資訊。

需要了解更多資訊?請按下方連結,了解本指南所涉主題的更多資訊,以及可能對您有幫助的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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